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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民国建国大纲—孙文书
来源:《孙中山选集》
民国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孙文书
一 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,五权
法,以建设中华民国。
二 建设之首要在民生。故对于全国
民之食衣住行四大需要,政府当与人民
协力共谋农业之发展,以足民食;共谋织
造之发展,以裕民衣;建筑大计划之各式
屋舍,以乐民居;修治道路、运河,以利
行。
三 其次为民权。故对与人民之政治
识能力,政府当训导之;以行使其选举
,行使其罢免权,行使其创制权,行使其
决权。
四 其三为民族。故对于国内之弱小
族,政府当扶植之,使之能自决自治。
于国外之侵略强权,政府当抵御之;并
时修改各国条约,以恢复我国际平等,
家独立。
五 建设之程序,分为三期:一曰军政时
期;二曰训政时期;三曰宪政时期。
六 在军政时期,一切制度,悉隶于军政
之下。政府一面用兵力以扫除国内之
碍,一面宣传主义,以开化全国之人心,
促进国家之统一。
七 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,则为训政开
之时,而军政府止之日。
八 在训政时期,政府当派曾经训练考
合格之员,到各县协助人民,筹备自治
其程度以全县人口调查清楚,全县土
测量完竣,全县警卫办理妥善,四境纵
之道路修筑成功,而其人民曾受四权使
用之训练,而完毕其国民之义务,誓行革
命之主义者,得选举县官以执行一县之
事,得选举议员以议立一县之法律,始
为一完全自治之县。
九 一完全自治之县,其国民有直接选
官员之权,有直接罢免官员之权,有直
创制法律之权,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
十 每县开创自治之时,必须先规定全
私有土地之价,其法由地主自报之;地
政府则照价征税,并可随时照价收买
自此次报价之后,若土地因政治之改良
,社会之进步而增价者,则其利益当为全
县人民所共享,而原主不得而私之。
十一 土地之岁收,地价之增益,公地之
生产,山林川泽之息,矿产水力之利,皆
地方政府之所有,而用以经营地方人民
之事业,及育幼、养老、济贫、救灾、
病,与夫种种公共之需。
十二各县之天然富源,与及大规模之工
事业,本县之资力不能发展与兴办,而
外资乃能经营者,当由中央政府为之
助;而所获之纯利,中央与地方政府各
其半。十三 各县对于中央政府之负
,当以每县之岁收百分之几为中央岁
,每年由国民代表定之;其限度不得少
百分之十,不得加于百分之五十。
十四 每县地方自治政府成立以后,得
国民代表一员,以组织代表会,参与中
政事。
十五 凡候选及任命官员,无论中央与
方,皆须经中央考试铨定资格者乃可
十六 凡一省全数之县,皆达完全自治
,则为宪政开始时期。国民代表会,得
举省长,为本省自治之监督;至于该省
之国家行政,则省长受中央之指挥。
十七 在此时期,中央与省之权限,采均
权制度。凡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,
归中央;有因地制宜之性质者,划归地
;不偏于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。
十八 县为自治之单位,省立于中央与
之间,以收联络之效。
十九 在宪政开始时期,中央政府当完
设立五院,以试行五权之治,其序列如
:曰行政院;曰立法院;曰司法院;曰考
院;曰监察院。
二十 行政院暂设如下各部:一内政部;
二外交部;三军政部;四财政部;五农矿
;六工商部;七教育部;八交通部。
二十一 宪法未颁布以前,各院长皆归
统任免而督率之。二十二 宪法草案
,当本于建国大纲及训政宪政两时期之
绩,由立法院议订,随时宣传于民众,以
备到时采择施行。
二十三 全国有半数省份达至宪政开
时期,即全国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时期
,则开国民大会,决定宪法而颁布之。
二十四 宪法颁布之后,中央统
治权则归于民国大会行使之;即国民大
对于中央政治官员,有选举权;有罢免
;对于中央法律,有创制权,有复决权。
二十五 宪法颁布之日,即为宪政告成
时,而全国国民则依法行全国大选举,
民政府,则于选举完毕之后三个月解
,而授政于民选之政府,是为建国之大
告成。 Tags : 黄埔 中华民国 中国 卫国战争 china chinese anti-japanese war Patriotic 国军 国民党 蒋介石 |